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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信息发布处理规则
2020-04-08 09:30:30
1 总则
1.1 为预防和纠正用户发布违禁商品信息行为,制定本规则。
1.2 违禁信息发布指用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建研家商城(或称“建研家”)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信息行为。
2 处理
2.1 扣分及处理
2.1.1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扣除六十分,关闭帐号:
(1) 发布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内容的产品或言论;
(2) 枪支、弹药、军火及其他危险武器;
(3)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致瘾性药物。
(4) 民用爆炸品及其相关生产设备或配件,如炸药、雷管、发爆器等;
(5) 剧毒、易爆化学原料制作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6) 剧毒类、爆炸类危险化学品;
2.1.2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二十四分,并删除违禁信息:
(1) 管制类刀具及弓、弩等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产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人身造成重大伤害的产品,如电击器、射钉枪等;
(3) 军警器械相关产品,如甩棍、消防枪、手铐等及其相关配件;
(4) 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布《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除剧毒类、爆炸类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信息;
2.2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十二分,并删除违禁信息:
(1)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2) 其他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产品,如超长刀、开刃观赏刀等;
(3) 吸毒工具及配件;
(4) 假货或盗版产品;
(5) 麻醉、精神类原料药及成品药;
(6)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如有毒类药品、放射类药品、计生类药品、处方药等;
(7) 涉及催情、迷幻等用途的口服或外用产品;
(8) 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或国家管制的其他医疗器械;
(9) 人体器官、遗体;
(10) 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11)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12)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 非法用途工具,如间谍、诈骗、偷盗、作弊、赌博、卫星电视器材、水货类产品等;
(14) 非法服务信息,如代开票据、代写论文、色情、侦探服务、金融服务、签证、劳务输出、留学中介等;
(15) 黄色淫秽物品,如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书籍、游戏、音像制品以及SM用具、成人网站等。
(16) 烟花爆竹;
(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2.2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四分,并删除违禁信息:
(1) 烟草、烟草制品、烟草专用设备;
(2)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3) 军警制服、标志、军警专用设备及制品;
(4) 党徽、党旗及大型悬挂式国徽等;
(5) 流通中的钱币及兑换服务,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6) 特供酒、军需酒等;
(7)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8) 动物捕杀工具;
(9) 心理咨询、医疗卫生服务如体检、整形等;
(10) 发布与建研家商城业务相冲突的信息,如诚信通账号、建研家商城排名等;
(11)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12) 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及相关虚拟商品;
(13) 未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网络销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专营管理的产品,如食用盐;
(14) 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商品,如游戏设备捕鱼机等。
(15) 未取得带有手机号码、手机卡和400电话等产品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及与运营商签订的代理合同而发布手机号码、手机卡和400电话信息;
2.2.3 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而发布以下产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四分,并删除违禁信息:
(1) 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2) 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超出许可经营范围发布出版物或音像制品信息;
(3) 未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或《票务销售许可证》出售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
(4)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发布原料药、非处方药品信息;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布医疗器械信息;
(5)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信息;
(6) 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发布文物信息(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进行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
(7) 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发布海关罚没类物资信息;
(8) 未取得带有开锁工具、开锁服务等产品或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明而发布开锁工具、开锁服务信息;
(9) 未取得带有“旧机动车”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所有权证而发布二手轿车信息;
(10) 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动物销售许可证件发布保护动植物信息;
(11) 未取得《无线电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无线电通讯设备销售许可证》发布信号屏蔽器(包括但不限于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移动通信干扰器等)信息;
(12) 未取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发布手机信号放大器信息;
(13) 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CMA)出售检测类产品信息或未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CNCA)出售认证类产品信息;
(14)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网站认为应限制销售的其他商品。
2.2.4 如用户的同一违规行为同时符合本规则下多项处罚规定,建研家商城有权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2.5 如用户的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如引起社会恶劣影响,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交易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等情形),除上述处罚外,建研家商城保留对用户进行账号限权、账号关闭等的权利。
2.3 累计扣分处理
累计扣分 | 处罚方式 |
[12,24) | 警告 |
[24,36) | 限权7天 |
[36,48) | 限权15天 |
[48,60) | 限权30天 |
≥60 | 关闭账户 |
备注:“[”代表含本数,“)”代表不含本数。 |
3 申诉
对发布限制产品信息类违规行为处理的申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流程如下:
注:逾期未提交证据、未按流程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诉。
4 附则
4.1 建研家商城有权不定时修订本规则并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公示日或公示内容指定日生效。
4.2 若商家以上违规行为同时违反《建研家商城网站规则》总则或分则,建研家商城将同时依据该等规则另行处罚。
4.3 您也可直接致电0592-2982398,客服7*24小时,全天在线为您解决商城相关问题。同时也欢迎您到建研家来洽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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